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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回迁房项目入住四年 农民工拿不全工钱

来源:2017-05-23 14:03:01

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富雅苑小区,是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还迁房项目。看着这里回迁的居民陆续住满了小区,可亲手建起这座小区的300农民工,将近五年了,却还一直还在讨要自己靠血汗挣的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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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后农民工还是拿不到工钱

2011年5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大张庄镇还迁项目后,就和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3年下半年,400多名农民工在沭阳公司的带领下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工,可华宸公司拖欠的工程尾款却始终不能兑现。

“尾款就赖账了,工程一交工就翻脸赖账了。市政府、劳动局、清欠办、建委,从天津市找完,就往区里找,区里找完乡里找,乡里找还不行又回到市里面”,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方雨说,被逼之下沭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按合同约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虽胜诉 换来的却是“法律白条”

2015年6月2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华宸公司一次性支付沭阳公司工程款374万余元。华宸公司不服裁决当即上诉,2015年7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华宸公司请求,维持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

原本以为这场讨薪的风波已接近终点,但很快胡方雨和他的农民工兄弟又陷入了另一个困局,华宸公司找不着了。

“找华宸公司找不着了,那个时候我们在网上查他的营业执照,到那个地点根本就没有华宸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点根本就没有。找法院,法院给华宸挂了黑名单,但是找不着华宸,挂黑名单,我们这个判决书就等于是法律白条了,拿了判决书也没有用啊,仍然拿不到钱啊”,胡方雨说。

华宸公司找不着,两年维权,换来了只剩一纸胜诉判决。

农民工们了解,这个项目的开发商是大张庄镇政府所属的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辰悦公司还欠着华宸公司的工程款,于是沭阳劳务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第三案外人,开发商辰悦公司。

这样一个法律程序,从2015年8月启动之后就没有了下文。

执行法院:华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就此采访了天津市北辰区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副院长周立国:“该案于2015年9月8日经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并于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周立国介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第三案外人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北辰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第三人辰悦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冻结申请执行人在第三案外人处债权3819714元的裁定书。

第三案外人辰悦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以工程质量问题、工期严重拖延及第三案外人不欠执行人工程款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因辰悦公司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我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可以由申请人沭阳公司通过代位诉讼来行使其利益救济权利,由审判部门作出裁判。我院已经就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多次进行了释明”,周立国介绍,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北辰法院对辰悦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016年4月18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北辰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周立国介绍,2017年1月20日,央视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后,华宸公司大张庄镇还迁房项目部的王某、吴某主动到法院反映“央视报道不属实”。

“经我院再次核实,其陈述尚欠沭阳公司的工程款为120万元,并不承认仲裁裁决书中所述的374万元。在我院反复协调做工作的情况下,春节前华宸公司分两次将其认可的120万元交到法院,当时沭阳公司拒绝领取该款,春节后才领走”,周立国说。

2017年3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件恢复执行。北辰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月9日,再次到被执行人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进行实地调查,北辰法院发现该公司经营地已经发生了变更且并未经营,门口张贴了各地法院的公告等诉讼材料。

农民工讨薪难称“告状无门”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方雨,眼看着村民们都搬进了自己辛苦盖起的还迁房,可华宸公司拖欠的工程尾款却始终不能兑现,沭阳公司一边安抚工人情绪,一边积极依法维权。

“找华宸公司找不着了,那个时候我们在网上查他的营业执照,到那个地点根本就没有华宸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点根本就没有。找法院,法院给华宸挂了黑名单,但是找不着华宸,挂黑名单,我们这个判决书就等于是法律白条了,拿了判决书也没有用啊,仍然拿不到钱啊”、“法院判了,欠钱的华宸公司就跑了,两年维权,换来了只剩一纸胜诉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第三案外人开发商辰悦公司,辰悦公司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公司并不拖欠华宸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他们认为,法院不能执行辰悦公司的钱款”,胡方雨无奈的说,“法院又说符合法律程序,我们要求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又说没有权利,所以形成我们告状也无门了。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执行异议。对于沭阳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第三案外人开发商辰悦公司,辰悦公司有权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北辰法院对辰悦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北辰区人民法院依照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是旧的司法解释不符合法律条款的。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辰悦公司是在2015年12月18日提出的执行异议,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究竟是终止执行还是裁定驳回?申请人沭阳公司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接到法院对于该执行异议审查结果的任何法律意见。

华宸公司如何获得项目被质疑

沭阳公司认为,包括镇政府在内的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之初就没有严格把关,所以才导致几百名农民工成为欠薪最直接的受害者。

工程中标结果显示,大张庄镇农民还迁房工程的中标价为3亿7800多万元,开标时间为2011年9月7日,那么通过这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可以看出,2011年12月19日,当时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6050万元变更为一亿零5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华宸公司变更之前根本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更不用说中标了。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这个工程不正常,那么大的工程,注册资金一个亿以内的是不可能能承揽的,从原始资料的反应来看,华宸公司一开始投标就不具备投标资格,从根儿上来讲,这本身就存在这违法和隐患。

央视记者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绿盾企业征信系统调查,华宸公司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高达302条,其中有59家法院将它核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记者发现,其实华宸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2008年。

这样一家劣迹斑斑的企业是如何在2011年顺利地拿下了大张庄镇数亿元投资的建设项目呢?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也找到还迁房项目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政府,而大张庄镇主管本工程的镇长张富国并不同意公开接受记者的采访,只是说从政府的角度出发,针对欠薪问题已经多次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也陆续解决了不少问题,至于仲裁裁决的工程款欠款问题,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大张庄镇政府不便多说,一切应通过法律来解决。

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副院长周立国表示,“下一步我院也将继续加大查控及执行力度,希望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争取更快地将该案执行完毕”。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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