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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敖志坚,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长沙市第八人民医院骨科医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85号佳阳悦景馨都5栋503,身份证号码为43018119790518****,联系电话:1387487****,现本人在此向贵单位实名控告汉寿县农商行西竺山分理处员工毛云峰涉嫌诈骗本人财产,请求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我因短期资金紧张,无法按期足额偿还长沙银行贷款40万元。这时我的一个病人曾庆波(身份证号码:43072219830508****,电话:1757071****)得知情况后,告诉我他可以介绍他的战友毛云峰(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1126****,电话:1387502****)给我提供过桥资金,说毛云峰是长沙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行长(实际上系汉寿县农商行西竺山分理处职工)。我随即问曾庆波过桥费用是多少?他说是熟人,只需一条黄芙蓉王即可。2021年6月8日中午2点左右,我和曾庆波一起到长沙银行开福支行办理还款转贷业务,没过几分钟毛云峰也到了长沙银行开福支行。我向毛云峰表示已经与银行沟通好了,借35万元过桥资金还清贷款银行后,银行会当天立马放贷出来,贷款一到账,我就马上归还这35万元。随后,我应毛云峰的要求向他出具了35万元的借条,因约好当天就还款,故未约定利息。35万元到账后,经长沙银行工作人员张立(性别女,2021年的工号为3693,电话1378701****)操作,立即偿还了银行贷款及利息345300.05元。随后银行放贷了30万元,此时我的账户余额只有31万多,不够足额偿还毛云峰提供的过桥资金35万元,我又找同事张旭佳借款39000元,凑齐35万元后应毛云峰的要求从银行取出35万元现金还给了毛云峰,还款的当时曾庆波也在现场,当天忙于转贷而疏于及时取回借条,事后我曾多次通过曾庆波向毛云峰索要借条,曾庆波和毛云峰却一直推诿,故一直未能取回借条。
2023年2月,我接到汉寿县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说毛云峰已起诉我民间借贷[案号为(2023)湘0722民初45号],我异常诧异,因为从2021年6月8日借款发生之日至2023年1月9日毛云峰向法院起诉之日,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毛云峰从未联系过我,连我的微信和电话也没有,反而只有我找曾庆波帮我要回借条。由于我并无毛云峰的任何联系方式,我通过法院告知的联系电话尝试与毛云峰沟通联系,但毛云峰的电话总是处于关机状态,发送短信也未回。如果我确实未还款,按照常理言,毛云峰至少应该联系我索要还款,或通过曾庆波联系我。而且他故意选择银行的监控记录已过保存时效,让我无法调取视频监控的时间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且我怀疑他与曾庆波窜通一起,答应给曾庆波好处费,故曾庆波故意不替我拿回借条也拒绝出庭作证,让我无从取得证据证实已还款,而我本人又无权调取毛云峰在2021年6月8日及之后时间内的个人及其家属账户收支款信息。现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判文书,判令我向毛云峰偿还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借款34万元,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未经过严谨的法庭调查,也未申请公安机关调查,再次维持原判。我认为毛云峰作为国有单位的干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枉顾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本应销毁或退还给我的借条提起虚假诉讼,以求通过司法裁判骗取本人财产,已构成诈骗。
2023年5月8日,我分别向湖南省信用社联合社纪委提出控告,但未获得回复,我又再次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伍家岭派出所报案,请求对毛云峰的诈骗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不接收报案材料,汉寿县农工行纪委以职权所限,未能将事件真相调查清楚。
我认为毛云峰伙同曾庆波通过资金过桥来设局骗取本人钱财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特在此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单位对本人的遭遇作出处理,督促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毛云峰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湖南省信用社联合社纪委做出严肃、认真的调查。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