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控技术的普及以及人们出于安全的考虑,很多人会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摄像头。如果隔壁邻居安装了这样的监控设施或者带有监控功能的智能门锁,你会不会因此感觉到不安,认为隐私权被侵犯呢?能否要求邻居拆除该监控装置?
基本案情:对门邻居安装监控 摄像头引发争议
(相关资料图)
夏某与俞某是邻居,两家入户门东西相对。俞某在其自家房屋入户门的猫眼处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摄像头,并在屋内的一侧有一块显示屏。另外,俞某也将家中的门锁更换为智能门锁,其上也有一块显示屏。
夏某表示,俞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及门锁监控的方向正对自家入户门,家中人员日常出入行踪、个人特征、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信息以及开门时部分室内位置、人员活动等均在其监控范围之内,遂向小区物业和社区居委会反映此事,以求协调解决,未果。
夏某认为,猫眼摄像头的拍摄功能可以随时开启,电子门锁是感应的,其在出门时显示屏就会亮起进行抓拍和存储。对门邻居俞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其行为使自家生活安宁受到侵扰,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个人信息按期受到威胁,安全居住利益也受到妨害。为此,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俞某拆除安装在自家大门上的监控摄像设备,删除监控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自己及家人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权。夏某同时要求俞某应就侵权行为道歉。
为此,夏某向法院提交了对门邻居俞某家智能门锁的说明书,该说明书关于该智能门锁的抓拍功能有如下描述:1.系统默认有抓拍功能,不需要进入系统机器设置内选择抓拍设置,“是”或“否”;2.按照第四点方法进入操作系统,选择高级设置“机器设置”,选择“抓拍”,并按“#”确认选择,按“2”和“8”可以选择打开或者关闭该功能;3.开机状态下:连续比对10次人脸或手掌,系统提示启动监控;刷卡4次或密码输入4次,系统提示启动监控;指纹验证6次,系统提示启动监控。
对此,俞某表示,自己是将原有猫眼拆除后安装的智能猫眼,但并未存储原告的影像资料,自家的智能门锁也没有监控功能,上面的摄像头也是为了用于人脸识别开锁的,而且只有在门锁密码输入错误超过一定次数后,才会启动抓拍功能,平时不会主动拍摄。此外,俞某表示,自己已在门前设置了拉帘,采取了必要措施,不会影响到对门邻居。
一审:应拆除猫眼摄像头 智能门锁不具监控功能可不拆除
法院经现场勘验得知,自俞某家门内的猫眼显示屏,可以看到夏某家的大门处,智能门锁内置有摄像头,现场激活后可以看到夏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
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俞某家的门口是夏某出入家门的必经之地,俞某安装在门外的智能猫眼带有摄像功能,可对出入夏某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进行拍摄,上述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俞某关于该智能猫眼未启动自动拍摄功能,不侵害夏某隐私权的辩解,法院认为该智能猫眼所拍摄的属于公共区域,且其存在自动拍摄功能,对夏某的私人生活及心理构成不安定因素,影响其生活安宁,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夏某主张拆除智能猫眼设备、停止侵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夏某主张拆除智能门锁的请求,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认为该智能门锁虽存在摄像及存储功能,但该功能非监控功能,且其抓拍存储功能仅在密码输入错误时启动,故夏某的这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此外,夏某主张的删除所存储的信息一项,因未举证证明,未获支持;夏某主张的赔礼道歉等请求,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俞某拆除其安装的智能猫眼设备,驳回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法院认定“智能门锁 不具备监控功能”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判决后,夏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两家房屋大门正对,俞某在自家大门安装智能门锁,该智能门锁装有摄像头,具有自动感应启动、人脸扫描识别、抓拍监控存储功能,安装方向正对自家住宅大门,自己及家人出入行踪及开门时部分室内位置均在其拍摄范围内。居住安宁受到侵扰。一审判决中认定“该智能门锁虽存在摄像及存储功能,但该功能非监控功能,且其抓拍存储功能仅在密码输入错误时启动”与事实不符,也与智能门锁使用手册描述不符。
此外,夏某表示,电子猫眼和智能门锁摄像设备具有自动存储功能,其本人无法获取其存储的影像信息,举证责任不在夏某,不应以夏某未举证为由驳回这一请求。且一审判决已判令俞某拆除电子猫眼,认定其行为侵权,俞某应该道歉。
二审:关闭智能门锁自动感应功能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俞某家智能门锁抓拍图像是否侵犯夏某隐私权;俞某家智能门锁人体感应是否侵犯夏某隐私权;俞某是否需要拆除智能门锁、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夏某影像信息、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一:智能门锁抓拍图像是否侵犯隐私权?
对于这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主要从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内容、目的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首先,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抓拍功能正常运转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系统开启抓拍功能;二是人脸、手掌、刷卡、密码、指纹多次验证错误。在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只有触碰智能门锁尝试开锁才能引发抓拍。夏某家人进出家门、坐电梯、走楼梯等在10层公共区域活动不会被摄像头抓拍。
其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内容主要是开锁人的头像,而非夏某家图像。触碰智能门锁才会引发摄像头抓拍。一般情况下,开锁人在智能门锁摄像头和夏某家入户门之间,开锁人会起到一定的遮挡作用。摄像头抓拍形成的图像不会过多涉及夏某家。从方向上看,智能门锁激活后可以看到夏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即便拍照时碰巧遇到夏某家开门,这种抓拍的概率较低,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对夏某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犯。
最后,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恶意开启或破坏门锁,抓拍前会有监控提示,明确告知恶意人员有监控,警示、劝阻恶意人员停止企图进入室内或破坏门锁的活动。抓拍功能留存的图片主要是留存开锁人信息,为后续的维护个人权益提供线索。虽然抓拍的图像内容可能涉及公共区域信息,但是,抓拍图像的目的不是为了采集信息、恶意收集他人隐私。
因此,俞某家智能门锁抓拍功能系被动启动,抓拍内容主要是开锁人图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护,该功能不侵犯夏某隐私权。
争议焦点二:智能门锁人体感应是否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俞某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以开启或关闭,在关闭状态下,智能门锁无法感应门外人体信息,此时不侵犯夏某隐私权。但是,在开启状态下,智能门锁是否侵犯夏某的隐私权,关键是判定感应系统是否侵害夏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是否侵扰夏某的私密空间。
二审法院认为,人是群居的社会性动物,有时需要社会交往,有时希望个人独处。在个人独处时,大部分人都希望安静恬淡、不被打扰,享受属于个人的时光。绝大部分人都不愿意自己的行动轨迹被记录、自己的生活被监控、自己的房屋被监视。哪怕仅仅是存在被监控的可能,也会引发人们内心的不安、精神的紧张和心理的恐惧。
智能门锁可能记录夏某家人出入家门信息。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察情况可知,电梯位于楼道公共区域中间部位,电梯按钮在电梯西侧、偏向俞某家入户门。楼梯上下行通道在电梯对面。智能门锁感应的有效距离是0.5米左右。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夏某家人无论是坐电梯还是走楼梯,都有可能会触发俞某家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引起智能门锁进入开锁比对程序,智能门锁会记录开锁时间。对于夏某家人来说,出入家门信息属于不愿被他人了解的个人隐私。
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可能导致夏某家人不安。智能门锁自动感知人体信息,自行启动摄像头拍摄程序,智能门锁屏幕会显示楼道及夏某家入户门上半部分图像。夏某家人无论是进出家门还是进出电梯,都可能碰到门口的摄像头启动,同时伴随着摄像头灯光亮起、智能门锁屏幕显示夏某家人图像。从常情常理看,无论是谁,家门口频繁启动的摄像头,都会让人处于不安之中。
因此,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俞某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能会记录夏某及其家人出入信息,让夏某及其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害他们正常生活的安宁,侵犯了隐私权。而在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关闭的状态下,智能门锁不主动开始摄像头拍照功能,不自动开始人脸识别功能,不侵害夏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俞某应关闭智能门锁感应功能,不得擅自开启感应功能,否则构成对夏某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害。
争议焦点三:是否需要拆除智能门锁、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夏某影像信息、赔礼道歉
关于拆除智能门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俞某家智能门锁感应启动功能侵害夏某隐私权,应予关闭。在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不侵害夏某及其家人隐私权,即无拆除之必要,还可保留智能门锁的其他功能,故对夏某拆除智能门锁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夏某影像信息,根据门锁说明书记载,智能门锁人体感应和人脸识别不会存储图像资料,仅在多次开锁失败后智能门锁才会留存图像资料,如前文所述,智能门锁抓拍监控一般不会侵害夏某隐私权。夏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其影像信息侵害其隐私权,故对夏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二审法院认为,俞某并非故意侵害夏某隐私权,并且采取了一定的方式降低损害,虽然拉帘的方式不妥,但可以反映出俞某的主观意图,意在减少对夏某隐私权的干扰和影响,故对夏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的理由,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拆除猫眼摄像头判决,同时判决俞某关闭其安装的入户门智能门锁的感应启动功能,驳回了夏某关于拆除智能门锁、删除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涉及夏某影像信息、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善待邻居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双方同住一层,而且一层只有两家,实属难得的缘分,双方本应倍加珍惜,努力呵护,邻居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现因智能猫眼和智能门锁一事闹出别扭,实不可取。
评析:私人安装监控设备 别忽视保护他人隐私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数据收集、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能够搜集、记载、使用个人信息的工具越来越多地介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记者为此走访了一些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的居民。绝大多数居民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居住安全,无意窥探他人隐私。有受访者表示,是因自家曾有莫名人士敲门才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此外,随着智能家居日渐普及,安装可视门铃的人越来越多,此类设备确实提升了用户的安全感和生活便利度。
现代化设备与公民隐私权是否冲突,私人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此,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记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对于私人家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判例结果不一。只要拍摄角度选取适当,安装监控设备与个人隐私保护并不冲突。
一般情况下,如果私人安装的摄像头只朝向公共场所,不存在对着他人的大门、窗户等可能暴露私人行踪或者私密空间的情形时,法院一般认为,私人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私人区域,并且拍摄未超出合理限度,对方亦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隐私权受到损害的,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如果私人所安装的摄像头在对准公共场所的同时,也可以拍摄到他人经常出入的大门和公共楼道,这种情形下,法院也有可能会判决私人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